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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养老大动作 户均补助不低于3000元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继去年我市520户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全面完工之后,今年这项工作再次启动计划改造1000户。


据了解,为满足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统筹考虑城乡改造对象居住房屋实际和需求差异,逐步扩大改造惠及面,今年我市继续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纳入改造范围。


今年的适老化改造将聚焦老年人安全、健康等功能性需求,选择适配性产品,组成不同场景居家环境的产品服务包,包括地面、墙体、居室、厨房、卫生间等施工改造服务,围绕“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功能,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


在资金保障方面,每户家庭改造费用根据评估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家庭不低于3000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改造对象家庭仅完成基础项目改造,达不到每户补贴资金标准的,可在不超过当地户均政府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征求改造对象意见后,从23个可选项目中选择急需的改造项目补齐差额部分。


对计划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各地要结合老年人家庭环境及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坚持基础保底和自愿选择的原则,动员自主书面申报,分户建立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档案,避免简单分档,搞“一刀切”。

目前,十堰市各县市区已全面启动适老化改造工作,前期的摸排改造对象、入户评估、制定一户一策的改造方案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即将进入施工阶段。按照实施步骤,6月初将全面启动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成适老化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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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庭养老床位 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在印发的《2022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争创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城市。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加快修订《2021—2035年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推动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堰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启动“智慧养老”信息系统建设,支持成立养老服务业协会,有效统筹各类政策、资源,规范发展机构养老,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扩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规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构建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拉动养老服务消费。


完成千户适老化改造 启动失能失智老人托养中心项目

市民政局表示,今年将积极申报实施2022年度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加快推进市级重点招商项目——“云隐·四方里”康养项目建设。

实施公办养老机构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县级特困供养机构建设,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推行失能特困人员县级集中照护模式。

完成7个乡镇(街道)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50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提档升级项目、10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建设任务,启动市失能失智老人托养中心建设项目、市老年公寓护理能力提升改造项目。推动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标准,推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0%以上,已备案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覆盖率100%。


开展“喘息服务”试点 让居家照护者喘口气

“在十堰中心城区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照护者‘喘息服务’(喘息服务,是指政府花钱为失能老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或是请专业人员去家中照料,或是把老人接到养老机构照看,既让家属喘口气,也让老人康复得更好。)试点,推广‘时间银行’互助式养老服务。借力对口协作工作机制和‘襄十随神’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遇,探索建立异地养老服务机制。”市民政局在《2022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

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动县级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转变农村福利院运营方式,在满足特困失能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将剩余床位优先向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开放,激发农村养老市场活力。做好养老领域对口协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大健康”养老,引进国内知名养老企业到我市开展养老服务。

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到2022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100%。推动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到2022年,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达到50%以上。

加大医养结合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项目纳入地方债券支持范围,十堰市中心城区不少于1个,全市重点打造1—2个示范项目。

健全医养结合支持政策。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康养产业发展

2022年,各地发布本地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项目采购工作。

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

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加大政策资金保障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统筹,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标准。

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补贴激励政策,按照护理员技能等级水平分别给予岗位补贴。


来源:十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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