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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北京民政印发《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范养老机构

京民执发〔2020169

各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管中心,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01215

 

 

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1

C08164B010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的,情节轻微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164B020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C08078B010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78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

C08080B010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0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

C08081B010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1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

C08083B010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3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6

C08163B010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163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7

C08084B010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二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4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8

C08082B010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2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9

C08086B010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6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0

C08165B000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备注:《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20〕127号)附件《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109项至117项有关养老机构的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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