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

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

官方微信公众号

首页 >> 协会文件 >>规章制度 >> 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章程
详细内容

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章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十堰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健康管理、健康食品、健康旅游、生物医药、健康教育和康养地产等医养健康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团结、联络、服务、发展”为宗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个人的成长发展,为十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十堰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十堰市卫计委。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凯旋大道188号金港商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医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医养结合工作,促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健康发展。

  (二)参与政府有关医养事业发展与改革、政策与方针的意见征询、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为会员提供内外交流、人才交流等服务;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做试行和探索。  

  (三)协会不参与会员的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对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背书,及时发现并纠正会员单位的非正常行为。  

  (四)搭建政府与会员以及社会各界联系的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正当诉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医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利用协会内部各种资源和专家平台,制定机构不同时期康复、养老及中长期照护标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医疗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探索人口老龄化状况下的卫生和医疗保险政策在医养结合机构间的支持政策的运用。

  (六)有效整合协会内各从事养老事业的机构及医院资源,建立会员单位间的良好的帮扶互助关系,执行双向接转,为老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连续的医疗养老服务:医疗机构依托专业和技术优势支持和帮助协会内的各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巡诊医疗和技术指导等方式帮助养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并将康复期老年人转介到协会内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将机构内需要疾病救治的老年人转介到协会内医疗机构,待病情好转后转回养老机构康复。  

  (七) 通过医养结合,提升我市老年人养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探索与实践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建立老年人养老、医疗一条龙的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康复养老服务。   

  (八)建立健全协会内部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培养专业人才,在医疗、康复、护理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连续性服务。  

  (九) 开展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交流、与其他社团组织(包括本市和其他省市)合作、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搭建与其他城市间相关协会、联盟的合作交流平台。根据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必要时依法依规办理协会专刊。  

  (十)结合十堰市的区位优势、自然条件、生物产业等资源,大力发展中医药、生物医药、康复保健、养生养老、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与医养工作的结合,探索十堰四季养老新模式。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十堰市内从事医疗养老及大健康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四)在医疗养老及大健康相关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专职,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接受过相关行业的专业培训,具有全市医养健康产业的整体发展构想,能较好的掌握行业动态,预测行业发展前景;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安排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召集、主持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根据副会长或秘书长提名,分别聘任副秘书长、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1名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本会资产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集资,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站已支持IPv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