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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 会费收取标准 1、 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2、 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3、 理事单位: 1000元/年。 4、 会员单位: 第一年不收费,以后年度酌情收取100元登记费。 二、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1月1日前一次缴清;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经批准入会不超过6个月时间(包括6个月)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协会秘书处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等支出; 3、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4、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2、协会设财务室,负责核算、管理协会收支帐目。 3、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重大活动项目支出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议决定后,交秘书处按核批程序办理。 4、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5、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6、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十堰市医养产业协会章程 |